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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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docx
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8月24日6:20時許,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港公司”)在位于奉賢區奉浦大道1599號奉賢交大半徑科創園二期項目上進行混泥土澆筑作業時泵車大臂突然掉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者賠償費用)29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滬府規〔2018〕7號),成立了由奉賢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奉賢分局、區總工會、區建管委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監察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冊地址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工業園區南區。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志剛,屬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所屬行業:其他制造業。公司經營范圍:許可項目:港口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建筑材料銷售;金屬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項目承發包關系
奉賢交大半徑科創園二期項目總包單位上海奉賢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與深港公司簽訂《上海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深港公司向該項目提供混凝土,并要求深港公司負責運輸和泵送業務。深港公司為了滿足泵送作業需要向上海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公司)租用泵車。
二建公司出于該項目勞務需求,與上海新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躍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由新躍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本次事故死者系新躍公司派遣到該項目工地的勞務工。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8月24日6:20時許,深港公司號牌為湘AC6019的混泥土泵車在位于奉賢區奉浦大道1599號奉賢交大半徑科創園二期項目對1號樓地庫墻頂板進行混凝土澆筑時泵車大臂突然掉落打擊到新躍公司扶管作業泥工封志明,導致其受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員立即組織救援,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將其送往奉賢區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亡人員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況:封志明,男,40歲,江西省人。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者賠償費用)290余萬元。
四、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奉賢區奉浦大道1599號奉賢交大半徑科創園二期項目大門處,經現場勘查發現:項目工地門口南門停放著一輛號牌為湘AC6019的泵車,支撐腳已完全展開,泵臂向西側澆筑區域伸展并掉落在澆筑區域內,伸展長度約60米。泵車2#臂架大頭軸套部位有明顯撕裂痕跡。
五、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泵車在泵送混凝土作業過程中,在未受到外力影響下,泵車2#臂架大頭軸套部位突然撕裂致使臂架掉落砸中扶管作業人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泵車使用單位對泵車維保不到位,在泵車使用過程中未及時發現泵車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體打擊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薛志剛,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奉賢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深港公司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未認真履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泵車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奉賢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議
深港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檢查本單位設備,對本次事故類似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有力夯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通過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