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2.1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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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2.1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docx
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2.1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2月11日16:07時許,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英公司”)在奉賢區奉堅路233號美迪科(上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迪科公司”)收購廢料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者賠償費用)165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滬府規〔2018〕7號),成立了由奉賢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奉賢分局、區總工會等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2.1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監察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注冊地址上海市奉賢區明城路1088弄7號1-2層。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道殿,男,46歲,江蘇省人。屬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10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再生資源回收(不含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需經相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機械設備、金屬材料、不銹鋼制品、儀器儀表、建筑材料、鋼材、電線電纜、五金交電、一般勞防用品的批發、零售。
(二)項目承發包關系
逸英公司與美迪科公司簽訂《收購合同》,由逸英公司負責收購美迪科公司廢紙邊料廢紙箱等廢料。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2月11日下午15:00時許,逸英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道殿臨時雇用陳書全和羅金星駕駛號牌滬D78306的卡車到位于奉賢區奉堅路233號美迪科公司收購廢料。陳道殿和羅金星在地面負責用液壓手推車升降機將打包好的廢料提升至卡車后車廂高度,陳書全在后車廂上負責接貨擺貨。根據視頻監控顯示:工作至16:07時許,陳道殿和羅金星將最后一包廢料提升至后車廂后,陳書全在將廢料從升降機貨叉上拉拽下來時不慎從車廂上跌落至地面上,高度約3米。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陳道殿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到場采取急救措施無效后宣布其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亡人員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況:陳書全,男,50歲,江蘇省人。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者賠償費用)165余萬元。
四、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奉賢區奉堅路233號美迪科公司通道最南側位置處。經現場勘查發現,現場停有一輛車頭朝北號牌為滬D78306的藍色卡車,卡車后車廂上已裝滿廢料,廢料最高位置離地約3.5米。在卡車西側地面上留有死者的血跡。
五、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踩在軟狀廢料上用力拉拽廢料打包袋時脫手致使其失去重心向后方傾倒跌落至地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可能存在的危險認識不足,在高處作業時未采取任何安全防墜落措施,間接導致事故發生。
(2)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對于員工存在的危險作為行為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對作業環境中存在安全風險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預防,間接導致事故發生。
(3)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間接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上海逸英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2.1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陳書全,逸英公司臨時雇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高處臨邊作業時未采取個人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作業,對可能產生的危險認識不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陳道殿,逸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奉賢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逸英公司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未認真履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現場作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