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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機租賃合同
塔機租賃合同
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塔機租賃合同承租方: (甲方)出租方:貴州昌富建筑機
械設備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決定由乙方出租臺塔機給甲方在 工地使用,具體租賃條款如下:1、所出租塔機的基本情況:
所出租塔機型號,臂長米,高度按實際高度,吊重量為噸。
2、租 期 :
2.1所出租塔機租期為個月,不足個月,按個月計算,超 過
個月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即按公式(租金÷30天×實際 使用天數)算。2.2租期計算從塔機安裝調試正常運轉自檢合 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至甲方
工程主體封頂后甲方書面通知的拆塔之日止(如因甲方原 因造成塔機安裝完畢不能使用,則從安裝完畢之日起第三天開 始計算租期)。租期結束如因甲方工程障礙或租金未付清造成 不能拆塔,拖延期間租金照計,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 責(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程延誤、乙方與第三方的合約損失、 乙方設備丟失、缺損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損失)。3、租金:租金 由塔機進退場費、月租金和稅金構成:
3.1進退場費:每臺塔機正常進退場費¥元整(元
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機不能正常拆卸或解體,增加的 拆卸費用由甲方負責。
3.2月租金:每臺每月租金為¥元整(元整)。3.4超高標準 節以每月每節(2.8m)400 元計算,附著每套每月400元,與 塔機租金合并收取。4、租金支付方式:
4.1乙方塔機進場安裝調試好之晶起三日內,甲方按每臺 塔機¥元(元整)支付進退場費。
4.2塔機交付使用之日起每滿30天(或28天、29天、31 天,以當月日歷天
數為準)的當日,作為使用當月的租金支付日,甲方在該支 付曰付清當月租金¥元(元整),當月租金當月結清,以此類推, 直至所有租金付清為止。
4.3乙方憑收款收據收取租金,在乙方開具正式租賃發票 給甲方時,由甲方
支付開具發票金額8.5%的稅金給乙方.
4.4甲方以現金、轉賬支票、電匯或銀行匯票的方式支付 進退場費、租金和
稅金,任何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或銀行承兌匯票用以支付上 述款項,均被視為甲方拖欠租金行為。5、雙方負責項目:5.1 進退場:
5.1.1甲方負責:塔吊基礎定位:塔吊基礎位置應離建筑 物體外排架1.5米
遠,確保塔吊能正常安裝、拆卸。
5. 1.2乙方負責:塔機進退場運輸、裝卸車。5.2安裝拆卸 及驗收:
5.2. 1甲方負責:塔吊安裝、拆卸、做附墻時用氧氣、乙 炔、焊機、焊條。
負責附墻桿5米以外的費用。
5.2.2乙方負責:塔機安裝、拆卸時的25噸吊車、技術工 人(3名)執行安裝調試工作、負責塔機升降塔和附墻安裝及拆 卸(負責附墻5米以內的費用)。
5.3基礎及預埋件;
5.3. 1甲方負責:制作塔機基礎和附墻預埋,對基礎和預 埋隱蔽施工部分做
出詳細書面記錄。
5.3.2乙方負責:提供基礎和附墻預埋件(螺栓),廠方基 礎圖和甲方制作基
礎及附墻預埋時的技術指導工作。
5.4使用、維修、保養和配件更換:
5.4.1 甲方負責:提供持證上崗的合格地面指揮,提供塔 機使用所需的專線
電源及進電配電箱,送電至塔機基礎5米范圍內并保證供 電質量,維修時安排必要的民工配合(僅限地面工作),自行解 決吊鉤以下的吊繩和吊裝混凝土用的料斗及其它吊裝工具。
5.4.2乙方負責:保證24小時可以提供給工地使用,負責 維修、保養和配
件更換。
5.4.3塔機出現故障而塔機司機不能處理時,甲方有權通 知乙方派人到現場
維修,乙方接到通知后應保證技術人員4小時內到達現場, 特殊原因雙方協商處理。
5.5驗收
5.5.1甲方負責:提供使用單位應提供的必要資料,配合 乙方塔機在當地主
管部門的驗收申報手續。
5.5.2乙方負責: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供當地主管部門驗 收時使用并保證將
塔機調試合格滿足當地主管部門驗收一次性通過的需要, 并承擔驗收費用。
5.5.3在塔機安裝調試完畢至當地主管部門驗收發證之間 有約二十個工作日
期間乙方保證設備能正常給甲方使用。 5.6塔機司機:
5.6.1 甲方負責:負責提供租期內塔機司機在工地期間工 作和生活所需的食
宿、生活用電用水、暫住證及其費用。
5.6.2乙方負責:提供兩名持證塔機司機不負責司機工資 (司機工資由甲方
自己協商)。
5.6.3塔機司機工作時間為每天合計不超過16小時,超出 工作時間如甲方
需使用塔機,塔機司機應無條件服從工地安排,加班時間 甲方根據工地標準支付塔機司機的加班工資,甲方隨時有權要 求乙方更換不符合工地要求的塔機司機。
5.7安全責任:
5.7.1甲方責任:甲方承擔因基礎制作不合格和地面指揮 不當等因甲方原因
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直接經濟損失。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