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圩區“11.20”龍圩鎮中村灘底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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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圩區“11.20”龍圩鎮中村灘底事故調查報告.docx
龍圩區“11.20”龍圩鎮中村灘底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時左右,位于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中村灘底安地段發生一起運泥車側翻,造成馮*生死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龍圩區“11.20”龍圩鎮中村灘底事故調查組(龍政辦發〔2019〕144號文),負責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等方式,現已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責任,提出了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方:宋*軍身份證號:4305221971****1671
(二)事故時間: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時左右
(三)事故地點: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中村灘底地段
(四)事故類別:車輛傷害
(五)傷亡情況:死亡一人
(六)死者情況:馮*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廣西藤縣塘步鎮古佩村**組***號。身份證號碼:4524231981****1317。
(七)直接經濟損失:約77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2019年11月20日上午,馮*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駕駛粵EU3**9貨車(注銷狀態)從取土點運輸泥土,約9時左右經過事發地(中村灘底地段)側翻,跟在側翻車輛后同向行駛的皮卡車因事故塞車而停止行駛,皮卡車司機周*軍及車上人員宋*軍立即步行到現場,發現粵EU3*9貨車駕駛員馮*生被卡在駕駛室,周*軍撥打電話120、110求救,宋*軍調來工地的吊車把事故車吊起放正,由于駕駛員馮*生被卡在駕駛室無法出來,再電話求救119,在119人員的努力下,約20分鐘把馮華生救出來,經120救護醫生診斷,確認受傷司機馮*生已經死亡,但宋*軍抱著還能搶救的希望,用皮卡車把駕駛員馮*生送到蒼梧縣人民醫院搶救,經急救室醫生再搶救半小時,宣布司機馮*生死亡。
事故發生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2019年11月21日09時01分接警后到事故現場調查處理,經勘驗現場,搜集證據,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為該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嫌構成生產安全事故,于2019年12月30日移交梧州市龍圩區應急管理局。梧州市龍圩區應急管理局接案后向龍圩區人民政府匯報。區政府高度重視,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事故調查組,要求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堅決防范此類事故發生。
善后處理情況:該事故發生后,填土方包工頭宋*軍積極配合,事發當天晚上與遇難者家屬進行了協商達成賠償67萬元的協議,并一次性支給遇難者家屬,家屬情緒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查閱了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移交過來的資料、現場勘察、詢問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經綜合分析,認定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中村灘底地段,駕駛員馮*生駕駛自有的粵EU3**9貨車(注銷狀態)運輸泥土,約9時左右經過事發地,由于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側翻事故,導致駕駛倉變形而壓迫馮*生身體,致嚴重腹腔臟器破裂損傷,腹腔內大量失血,全身多處軟組織擦傷,大出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填土方包工頭宋*軍未對從事土方運輸的車輛的資質嚴格審核,允許馮華生駕駛注銷狀態的粵EU3**9貨車從事施工作業。
2、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嚴重不足(事故現場周邊沒有安全警示標志)。
3、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事故性質: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
(一)粵EU3**9貨車駕駛員馮*生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駕駛注銷狀態車輛進行施工作業,致使車輛安全運行得不到保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鑒于馮*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宋*軍作為填土方的個人經營投資人未投入足夠資金在施工現場設置警示標志、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對從事土方運輸的車輛的資質嚴格審核,對此次事故負次要責任。
六、對事故方處理建議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宋*軍作為填土方的個人經營投資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建議對負有責任的個人經營投資人宋*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梧州市龍圩區應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處以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
龍圩區龍圩鎮中村灘底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各鎮、各相關企業和部門要引以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部門特別是建筑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