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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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docx
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2月3日21時32分,江南區江南大道宏德路口發生一起重型自卸貨車與兩輪電動自行車相撞的道路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50號)、《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南府函〔2019〕174號)和《江南區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府發〔2007〕31號)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由城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交通運輸局、交警五大隊、江南街道辦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江南大道宏德路口“12·3”道路運輸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城區監委對監管責任單位履職情況及事故調查廉政情況進行監督。事故調查組按照調查程序依法開展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在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50105120190000310號)的基礎上,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和綜合分析討論等調查程序,進一步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確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人)及其它事項提出了處理建議,對事故涉及單位及相關行業監管單位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當事人及涉事單位基本概況
1.許光杰(死者),兩輪電動車駕駛員,男,64歲,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03**********11,身份證住址:南寧市西鄉塘區***號。
2.胡志威,肇事車輛重型自卸貨車(桂AQ3806)駕駛員,男,33歲,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1**********17,身份證住址:南寧市青秀區***號。
3.農德威,肇事車輛重型自卸貨車(桂AQ3806)車主,男,33歲,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1**********14,身份證住址:南寧市青秀區***號。
4.廣西冠威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關,成立日期2012年5月22日,注冊地址南寧市秀廂大道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596861062F,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普通貨運,汽車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會展服務,圖文制作,教育信息咨詢服務,方案寫作,旅游信息咨詢,商品信息咨詢。
二、事故當事人及相關單位關系情況
1.廣西冠威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重型自卸貨車(桂AQ3806)的車主農德威簽訂有車輛委托服務合同(即掛靠合同),為掛靠關系,合同期為2017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
2.肇事車輛(桂AQ3806)掛靠在廣西冠威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后,日常運輸工作(駕車)由車主農德威所聘請的駕駛員胡志威完成(雙方沒有簽聘用合同)。
3.廣西冠威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對其掛靠車輛的車主及駕駛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現場處置情況
2019年12月3日21時32分,胡志威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桂AQ3806)沿江南大道南側車道由江南大道樂村路口方向往江南大道中興橋底方向行駛,許光杰飲酒后駕駛兩輪電動車(南寧RA703)沿江南大道北側車道由江南大道中興橋底方向往江南大道樂村路口方向行駛,兩車行駛至江南大道宏德路口處,許光杰駕車實施左轉時,未讓直行車輛(桂AQ3806)先行,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許光杰當場死亡,兩車受損。
接報后,南寧市交警五大隊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交通疏導及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后經檢測,許光杰個人在事故發生前呈醉酒狀態(動脈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272.5mg/100ml);胡志威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桂AQ3806)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行車信號裝置不合格、反光標識不合格、尾部標志板不合格、后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等情形(經認定,該類情形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存在超速行駛行為(事發時時速約62km/h)。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許光杰個人安全行車意識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胡志威個人安全行車意識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間接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個人安全防范意識淡薄、未按交通法規規定行車而導致的生產安全(道路運輸)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涉及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許光杰:個人安全行車意識淡薄,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