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詳細認定辦法,對比了2005年和2015年的規定變化。該文件明確了“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具體情形,包括礦井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月產量超出計劃量以及未按規定制定檢修計劃等。新版標準對原煤產量超過設計產能的比例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并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作為隱患之一。對于“瓦斯超限作業”,舊版僅涉及漏檢、假檢及超限后繼續作業的情況,新版則強調了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其正常運行,同時將瓦斯檢查員數量不足納入隱患范疇。關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標準不僅要求建立防治機構,還特別指出必須裝備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且需進行效果檢驗以保證防突措施的有效性。針對“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問題,新標準細化了應建而未建抽采系統的條件,并強調了傳感器設置的重要性。此外,“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隱患也被詳盡列出,涵蓋礦井總風量不足、主要通風機配置不合理、違規串聯通風等多個方面。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從事煤炭開采的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它為煤礦企業提供了一套明確的安全管理指南,幫助識別潛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指導企業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該標準尤其適合于存在高風險因素如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等情況下的礦井,有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率,保障礦區周邊環境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