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講解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不服時的程序和規則。該規程旨在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并監督和保障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通過明確行政復議的工作原則、機構設置、申請范圍及參加人資格等,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合法、公正、公開、高效和便民。具體而言,該規程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作為行政復議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強調了行政復議應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此外,該規程詳細列出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情形,包括對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行政行為的不服,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侵權行為。同時,明確了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格和權利,并規定了申請與受理的時間限制和程序要求。特別是對于特定情形下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某些情況下必須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適用于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的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侵犯時,可依據此規程申請行政復議。尤其適用于那些對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方面行政行為不滿的情況。此外,對于涉及專利、商標代理管理的行為,以及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同樣適用該規程。規程為上述主體提供了詳細的申請指南和法律依據,確保其能夠依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