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輕傷、重傷)標準》講解了對于健康人體的損傷程度評定時所依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中的條款理解及適用,明確界定了傷病并存情況下通常不以這兩個標準進行損傷程度評價的情況;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暴力強度和致傷方式可以對正常人造成同樣的結果。文檔闡述了非器質性損傷,如精神疾病不在評定范圍內,僅作因果關聯分析,并指明評定依據應集中于損傷造成的直接后果而非治療加重的傷害,同時規范了一些特別醫療行為,如美容整形手術的結果不能影響損傷等級鑒定。此外,《標準》明確了創口疤痕比例、兒童幼女年齡界定,并強調法醫在出具損傷程度鑒定文件中起到核心作用及其資格限制;規定縣級以上醫療條件作為評估基準;對特殊損傷部位如關節活動損失,面部毀容需等待3個月以上才能評定的規定;對影像學資料和彩色照片附加比例尺等細節提出了嚴格要求。
《傷情鑒定(輕傷、重傷)標準》適用于法律領域中司法機關處理涉及個人人身損害賠償、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中涉及的人體損傷鑒定工作;它也為醫療機構正確診斷和處理各類外傷病例提供了一定指引。同時適用于保險行業評估賠付范圍,確保理賠過程依法依規執行,為社會公共安全和個人權益保障提供了權威性的技術支撐。此規范還適用于廣義上的醫學檢驗人員,使他們可以在臨床實踐中準確判斷傷者的具體情況,在遇到復雜的損傷案例時可參考相關規定尋求更高級別的復核或專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