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物排放標準DB13831-2006》講解了河北省關于氯化物向環境排放的相關規定和監測要求。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局提出,并于2007年1月1日實施,為強制性地方標準。標準范圍涵蓋了所有在河北境內有向外界(非特定海域或鹽湖)排放氯化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也包括新建項目的設計與驗收。文檔中列舉了幾項基礎參考文件,用于指導水質檢測、廢水排量評估等方面工作。對含氮廢水提出了詳細的分類及濃度限值。對于不同功能區的地表水域,標準分別設置了嚴格的一級到三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具體數值根據不同的行業類型有所不同。同時規定了新的建筑單位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就要遵守更嚴格的I類限值要求,而現有單位則需要逐步過渡至同樣標準。任何企業不得采用稀釋法來減少氯化物含量。并且為了保障這些規則的有效實施,文中明確了采樣點應該設定在廢水排放的總出口處,以及取樣和測定的具體方法依照既定國家標準來操作。
《氯化物排放標準DB13831-2006》適用于河北省境內除直接排入海洋、鹽湖等特殊水體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那些涉及到氯化物產生的工廠,如皮革加工、金屬處理業、化工等高風險污染源企業,以及新建設項目。本標準為環保設施建設、運營和驗收提供了統一標準和技術指南,確保企業排放達到合理合法水平,有效保護了區域內水生生態系統的安全。這對于維護自然水資源的純凈度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