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施、設備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講解了照明燈具、行燈和高熱燈具的安全使用規范。在照明燈具方面,規定了不同環境下的燈具選擇標準,如在管道施工現場及線路施工室外作業時應采用防水式燈具,在有爆炸性氣體或粉塵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式燈具。對于150W以上的燈泡,禁止使用膠木燈具,且施工作業照明不能使用自帶開關的燈具。在管道溝、坑沿線設置的照明燈具及安全紅燈,距地面垂直高度約為2米,距易燃物至少0.3米。行燈部分強調了手柄絕緣、燈泡帶金屬護罩的要求,以及在特定環境下電壓的限制,如在金屬容器內和特別潮濕的場所電壓不得超過12V。使用前必須檢查手柄、護罩、燈泡銅頭和導線的狀態。高熱燈具部分則明確了燈具的安裝高度、距離要求,以及金屬支架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白熾燈鎢絲燒斷后禁止搭接再用,碘鎢燈的安裝需保持水平狀態并使用專用燈罩。
《電氣設施、設備使用安全操作規程》適用于建筑施工、管道安裝、電力工程等行業中的電氣設施和設備使用人員。該規程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了詳細的照明燈具、行燈和高熱燈具的安全操作指南,確保在各種環境下的用電安全,預防電氣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