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燈安全操作規程》講解了工廠內部照明系統的安全操作規范,確保照明系統與生產用電設備電源、儀表電源獨立配置。規程詳細規定了不同場所燈具的最低安裝高度,如室外3米、生產車間2.5米、一般室內2米,并強調在危險場所燈具的安裝高度不得低于2.2米,手提燈電壓不得超過36V。規程還要求螺口燈頭應采用帶安全護罩的膠木燈頭,接線需正確;150瓦以上燈泡應使用瓷燈頭,且燈頭不應配備開關和插座。36V或12V照明變壓器的一次側應使用護套三芯軟線,長度不超過2米;二次側應使用有護套的軟線。室外路燈及露天壁燈應單獨裝設保險器。可轉動的照明器具導向應使用移動電纜,禁止用線頭代替插頭。發熱設備應遠離可燃液體,燈具安裝需牢固可靠,室外燈具還需考慮風力影響。照明裝置應采取保護接零或接地措施,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應分開。照明線路開關應同時切斷相線和零線,不同電壓等級的插座應有明顯區別。重要場所應裝設事故照明,由獨立電站供電,且在正常照明故障時自動投入,同時應有信號燈和報警裝置。事故照明采用直流電供電時,必須引出專用的保護中性線。所有照明金屬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盤均應接地。同一回路電線應放在同一管內,電線管路不得在煙道和其他發熱體上裝設,與暖氣管、上下水道交叉時距離不少于0.5米。木板槽布線時,每溝只許裝一根電線,木槽內不準有接頭。
《照明燈安全操作規程》適用于各類工業生產場所,特別是涉及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以及需要嚴格遵守電氣安全標準的車間和倉庫。該規程不僅為照明系統的安裝和維護提供了詳細的指導,還特別強調了事故照明的重要性,確保在突發情況下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生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