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規則》講解了工貿企業在使用易燃物品時應遵循的安全規則。這些規則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易燃物質的存放、使用、處理和應急措施。具體而言,規則指出不應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試驗地區附近,并在蒸餾或升華時使用非明火加熱方式,確保試驗儀器密封良好,設置金屬淺盤防止泄漏,保持良好的通風環境,以及佩戴護目鏡。此外,試驗室內存放的可燃性物質總量不得超過3kg,每種不得超過1kg,并應隨用隨取,用后及時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對于遇水著火的物質,試驗后禁止丟入廢液桶,而應集中存放在專門容器內。一旦發生著火事故,應立即撤出熱源,關閉氣體閥門和電源,通知消防部門,并使用砂子、石棉布或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滅火。進行加熱、蒸餾等用火工作時,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工作結束后立即關掉熱源。易燃物應存放在密閉容器內,不得使用無蓋容器。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若需使用明火,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100ml,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并應采取防火措施。最后,應定期檢查防火設備,確保滅火器材的完好。
《工貿企業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規則》適用于工貿企業的實驗室和技術操作人員,特別是那些需要頻繁使用易燃物品的工作人員。該規則為這些人員提供了詳細的操作指南和安全措施,幫助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此外,該規則也適用于企業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培訓師,他們可以利用這些規則制定更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訓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