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保障制度》講解了為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確保資金落實,解決隱患治理根本問題而建立的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專項使用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各單位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公司應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并由財務部門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安全費用按月提取,具體標準為金屬礦山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企業應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此外,企業需保障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工作經費,將其列入年度計劃,并建立詳細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記錄事故隱患的相關信息。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包括完善和改造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護物品,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評估和整改重大危險源及事故隱患,開展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等。企業應專戶核算安全費用,年度結余可用于下年度,不足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集團公司可對所屬企業的安全費用進行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納入相關資產管理,而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則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保障制度》適用于各類礦山企業、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工業企業。這些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嚴格遵守該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管理,以減少事故隱患,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