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講解了各執法科室根據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具體流程。法規科負責組織有關科室進行集中執法檢查,污染控制科和監察支隊則負責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收繳及各類污染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該制度還詳細規定了現場監督檢查時的執法要求,如持執法證、攜帶執法器材、說明檢查內容、查閱相關資料、詢問生產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監測和采樣等。同時,強調了向企業反饋檢查意見、填寫環境保護現場檢查登記表、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的重要性,并要求執法人員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依法處罰。對于重大問題,需提交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處理意見。此外,該制度還強調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執法人員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并按市政府要求實施計劃管理。
《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適用于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下屬執法科室,特別是法規科、污染控制科和監察支隊等具體執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任務的機構。該制度為執法人員提供了詳細的執法操作指南,確保執法過程合法、規范、透明,有助于提高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促進企業合規經營,保護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