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實施辦法》講解了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的掛牌督辦工作細則。該文件確立了對較大事故從調查、報告到批復的一系列規范化操作流程,通過明確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協作關系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有效應對與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具體而言,辦法指出自治區安委會承擔全區事故督辦任務,并由其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督辦要求,而下設機構則依據職責進行具體處理。如果較大事故查處過程出現了政府或部門在規定時間外組成調查組、提交報告未達時限、政府沒有依規完成相關批示及責任處理不準確等情況,均會被自治區安委會進行掛牌督辦管理,通過正式程序提出督辦意見并在公眾媒體公開信息以強化社會監督。本制度也建立了完善的督導機制,包含定期檢查、申請解除以及對于不積極履行職能的情況會依法追究相關方的責任,此外還提及對一般事故可以參照此方法處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自頒布日起即開始執行。
《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國自治區行政區內的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設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內部安全監察委員會等職能單位,在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域具有指導意義。本辦法面向涉及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所有類型企業單位及其管理者,為確保發生不幸時可遵循規范迅速展開事故處理、調查澄清以及責任認定和吸取經驗等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它有助于加強地方安全生產監管水平,提升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應急反應能力,同時也可以促使企業更嚴謹地遵循安全生產標準,最大限度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