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登記整改制度》講解了為加大安全隱患檢查整改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而制定的詳細規定。該制度明確了適用對象為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規定了安全隱患的檢查方式包括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并要求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管理員進行登記,內容包括發現時間、檢查人、具體部位及情況。登記后需雙方簽字確認。制度還規定,整改完成后須以書面形式上報安全保衛科,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銷案。未整改者將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每月 25 日前,公司需將安全檢查結果報安全保衛科備案。安全保衛科負責建立全公司安全隱患臺帳,以便隨時掌握安全生產狀況。不按要求登記安全隱患的責任人將被罰款并通報批評。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安全隱患登記整改制度》適用于各類企業及其下屬部門,特別是那些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如化工、建筑、制造等行業。該制度有助于企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