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講解了建筑施工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必須依法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需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而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則需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被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企業接到通知后應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時,建設主管部門可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在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不經審查直接延期三年。企業如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在變更后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破產、倒閉、撤銷的企業需交回許可證予以注銷。遺失許可證的企業需立即報告并在媒體聲明作廢后申請補辦。申請表和許可證采用統一式樣,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特別是那些需要依法申請和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這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以及地方注冊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該文件也適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特別是負責受理和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政府部門,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相關管理部門。此外,該文件還適用于法律咨詢機構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幫助相關企業和個人了解和遵守安全生產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