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公司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落實方法和責任追究機制。該制度明確指出,適用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門人員、各單位的黨、政正職、副職領導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若出現安全管理缺陷、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和違章現象嚴重等情況,將根據不同級別的領導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處分,并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和處分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程度而定。制度還詳細列舉了多種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情形,如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違章指揮、忽視隱患等。對于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門人員、各單位的黨、政正職、副職領導干部。同時,公司所屬各單位也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并上報審核、批準。該制度不僅適用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也涵蓋了各層級的安全生產責任人,確保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全面覆蓋和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