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與獎罰標準》講解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事項、方式以及具體的處罰措施。責任追究原則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并依據事故等級和崗位職責逐級追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責任追究事項包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等。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約談、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組織處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文件詳細規定了不同層級企業負責人的約談條件,如不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發生事故未及時報告、年度內累計發生多起事故等。此外,還明確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具體標準,并規定了責任追究及處罰結果的上報流程。對于謊報、瞞報事故、救援不力等情況,將加重處罰。文件還鼓勵各級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獎勵機制,表彰安全生產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與獎罰標準》適用于建筑行業的各級企業,包括股份公司、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及其下屬項目部、攪拌站、加工制造車間、租賃站、采石場等生產單位。該文件為這些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提供了明確的責任追究和獎罰標準,幫助企業在事故發生后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從而提升整體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