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報告不宜載明處罰數額》講解了在撰寫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時,不應載明對事故責任者的具體罰款數額。文章指出,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政府部門工作被動,因為一旦報告中明確了罰款數額并經政府批準,就形成了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職能部門的行為。這將使得行政相對人在要求聽證、復議或提起訴訟時,對象直接指向政府,增加政府的工作壓力。此外,載明具體罰款數額還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因此,事故調查報告中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僅限于定性,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委、監察部門,涉及行政處罰的交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不宜載明處罰數額》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這些人員在撰寫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時,需要遵循文中提到的原則,確保報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因不當表述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工作被動。同時,該文也適用于企業安全管理負責人和法律工作者,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