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運行規定》講解了高速公路行車的具體安全要求。第一條指出,途經高速公路的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必須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且駕乘人員需在發車前和行駛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第二條規定,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第三條說明,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應開啟左轉向燈,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第四條強調,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前車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第五條規定了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如霧、雨、雪、沙塵、冰雹等情況下,機動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開啟特定燈光、控制車速和保持安全距離。第六條列出了禁止的行為,如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在車道內停車、在匝道上超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第七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警告標志應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高速公路安全運行規定》適用于所有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駕駛員及乘客,特別適用于營運客車的駕駛員和管理人員。該規定旨在提高高速公路行車的安全性,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駕駛員、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對于交通管理部門而言,該規定也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