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和使用制度》講解了車輛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強調了車輛管理的重要性。該文件指出,機動車輛的管理由所長負責,其他領導和民警需積極配合,確保車輛的日常清洗和保養工作。車輛的保養、防盜、防火等措施必須落實到個人,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車誰負責”的隨車制度,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文件還明確禁止使用公車從事私人活動,如接送孩子、吃喝玩樂等,非公務情況下不得將警用車輛停放在酒店、舞廳、洗浴中心等公共娛樂場所。民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須經所領導批準并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安排,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故障修理費用自行承擔。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無照駕駛和酒后駕車。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用或外借車輛,違規用車或擅自在外停放車輛導致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損失的,責任自負。
《車輛管理和使用制度》適用于公安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特別是基層派出所。該制度旨在規范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確保車輛的安全與完好,防止因不當使用而引發的各類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維護良好的社會形象。所有涉及車輛使用的人員,包括所長、其他領導、民警和車輛駕駛員,均需嚴格遵守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