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部門管理制度》講解了車輛管理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安全行車規定、車輛例行保養制度、車輛檢驗制度、司機技術培訓制度以及其他車輛使用制度。該文件指出辦公室負責機動車輛管理,每月應召開一次駕駛人員安全思想教育會,學習相關安全規定,通報交通安全情況。對于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責任歸屬與損失大小,都應登記并向公司安環部報告。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需在24小時內報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則需立即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及登記表。文件強調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必須貫徹“管使用,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做好車輛、駕駛員及事故檔案的建立和年度審驗工作,并定期檢查車輛,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此外,文件還詳細列出了駕駛員及車輛管理的具體要求,如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身體條件應符合規定標準,載人車輛駕駛員需具備相應資格,未經單位同意的駕駛員不得駕駛單位車輛,持有駕駛證的修理工僅限于試車時駕駛,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后或疲勞駕駛,車輛不得超載、超高、超寬等。
《車輛管理部門管理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機動車輛管理的企業和機構,特別是交通運輸、物流配送、客運服務等行業。該制度不僅為車輛管理部門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也為企業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減少交通事故風險、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據。同時,該制度還適用于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