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講解了公司在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要求。規定指出,安全生產技術部需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置或報廢車輛應及時上報并備案。為確保交通安全,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并在多人共用同一車輛時設立車長責任制。公司還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生產技術部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求發放,無公司準駕證者不得駕駛公司車輛。所有準駕人員需簽署交通安全保證書,并接受安全生產技術部的管理。公務用車及其他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便追溯責任處罰。安全生產技術部每季度對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的發生。長途出行或進入危險地帶時,應配備兩名司機,避免疲勞駕駛。公司機動車輛應堅持公車公用原則,未經批準不得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準駕人員需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主管需在24小時內向安全生產技術部報告。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涉及機動車輛使用的部門和個人,特別是安全生產技術部、車輛管理部門、駕駛員以及各部門負責人。該規定旨在規范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事故風險,提高車輛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