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公司駕駛員激勵規定》講解了公交公司對駕駛員實施的精神和物質獎勵措施。該規定詳細列舉了七種可以獲得獎勵的行為,包括愛崗敬業、工作勤奮、忠于職守、熱情服務、遵章守紀、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因履行監督職責受到委屈以及全年無缺勤、安全行車無事故、無違章、無違紀且節能表現突出。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駕駛員,公司將在年終表彰會上給予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同時將獎勵記錄在個人檔案中。獎勵方式包括先進工作者、標兵、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以及獎金、獎品等物質獎勵。公司按照年度或月度隨工資發放獎勵,對于新增的獎勵條款,公司將依據獎勵補充規定執行。若獎勵條款與工資績效考評中的獎勵條款重復,則按工資績效考核執行,不再另行獎勵;對于未涵蓋的獎勵條款,公司將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另行發放。
《城市公交公司駕駛員激勵規定》適用于城市公交公司的所有駕駛員,旨在通過明確的獎勵機制激勵駕駛員積極工作、遵守規章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并促進公司的安全生產和良好形象建設。該規定不僅適用于日常運營中的優秀表現,也適用于特殊情況下駕駛員的杰出貢獻,有助于提升整體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