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管理規定》講解了車輛維修管理的責任界定和考核標準。責任界定方面,機電機運隊負責全礦所有運輸車輛的維修工作,建立牌板、臺帳,確保賬、卡、物統一。機電機運隊還負責井下車輛的完好檢查和使用,處理大巷、石門、采區軌道片口及采區上平巷范圍內的壞車,并及時升井交給機電機運隊維修。掘進工作范圍內的壞車由掘進隊自行處理或處理到采區車場交運搬處理,需要更換輪對時可聯系調度站由機電機運隊供給。考核方面,機電機運隊需確保井下車輛的完好檢查和使用,不完好車輛應及時升井維修,否則將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井下生產場所發現壞車不及時處理超過 48 小時也將受到罰款。礦車、材料車、平板車等實行月檢或抽檢,發現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將對責任人罰款。維修質量問題導致掉道影響生產的將對機電機運隊罰款。礦車報廢必須經過機電科組織鑒定,擅自報廢或損壞車輛將對責任單位進行重罰。礦車及其它車輛的綜合完好率每月必須達到 85%以上,完好率檢查和考核由機電科負責。
《車輛維修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企業的機電機運隊、掘進隊及相關管理人員。該規定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在車輛維修管理中的職責和考核標準,旨在提高車輛的完好率,確保礦山運輸安全和生產效率。適用于所有涉及礦車、材料車、水泥車、專用車、人行車等運輸車輛的管理和維修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