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個人車輛校園行駛停放管理規定》講解了學校為規范教職工個人車輛在校園內的行駛和停放管理而制定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保衛處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規定的修訂及監督實施,同時強調教師駕駛個人車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h,停放時必須停在指定地點,且車頭方向一致。保衛處不定期對車輛停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亂停亂放的車輛責任人進行處罰。此外,各處室(部門)應將教師私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留死角。規定還要求各處室(部門)建立管理臺賬,定期更新員工駕駛證信息,并通過交警部門查詢員工私車違法記錄,對嚴重違法者進行重點教育。教師需在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簽署遵守交通法規的承諾書。教師私車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用具,禁止借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行駛前應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教師個人車輛校園行駛停放管理規定》適用于學校教職工及其擁有的汽車、摩托車等車輛的行駛和停放管理。該規定旨在保障校園內的交通安全,減少因個人車輛不當使用而引發的安全隱患,適用于所有在校園內駕駛和停放個人車輛的教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