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生產運營部安全辦處罰制度》講解了公交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對員工的具體處罰措施,分為六條不同級別的處罰標準。第一條針對嚴重違規行為,如酒后駕駛機動車、使用非公司車輛運營等,罰款2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條規定了較嚴重的違規行為,如違規載運危險物品、超速50%以上、阻礙同行車輛正常行駛等,罰款1000元并接受3天培訓。第三條規定了中等違規行為,如不服從管理、超速不足50%、逆向行駛等,罰款500元并接受1天培訓。第四條規定了輕微違規行為,如在規定站點外上下客、違規占道行駛、車內吸煙等,罰款200元。第五條規定了更輕微的違規行為,如運營車輛逆行進入始發站、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等,罰款100元。第六條規定了最輕微的違規行為,如不攜帶相關證件上崗、不參加安全例會等,罰款50元。
《公交公司生產運營部安全辦處罰制度》適用于公交公司的所有運營部門,特別是直接參與車輛運營和管理的人員,包括駕駛員、乘務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該制度旨在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風險,確保公交運營的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