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班審核制度》講解了為加強客運站源頭安全管理,確保客運車輛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特制定的一系列報班審核措施。該制度明確了車站客運調度員作為報班審核的具體責任人,需在車輛報班時審核承包經營者提供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及車輛等級評定記錄卡、保險證、線路牌、例檢合格單原件,以及當班車駕駛員提供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公司建制車輛還需提供準入證、報班卡),長途班車駕駛員還需提供途中休息證明。所有手續齊全且有效的車輛才能準予報派,否則不得簽發行車路單。同時,該制度強調嚴格執行駕駛員報班簽字制度,未到現場簽字的駕駛員不予報派。此外,車站調度員還需按核載座位數準確發送班次售票信息,未辦理進站證或進站超過規定期限未更換的車輛不得報派。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車輛報班審核制度》適用于客運站的管理人員、調度員、車輛承包經營者以及當班駕駛員,旨在規范客運車輛的報班流程,確保所有參與運營的車輛和人員均符合安全標準,從而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該制度特別適用于需要嚴格管理客運車輛進出站、駕駛員資質審查及班次安排的客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