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講解了港口安全生產的基本框架和具體措施,旨在加強港口的安全生產工作,改善生產條件,確保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該制度明確了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調了企業法人負責制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制度還規定了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包括全面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作業安全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管理,協助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同時,制度要求港口作業部門成立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安全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檢查,貫徹執行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此外,制度詳細劃分了港口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職責,明確了企業法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作為直接責任人。港口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也得到了明確,包括協助企業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定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安全設施設備配備標準等。制度還規定了港口作業部門的職責,要求其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制度強調了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應認真學習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規章制度,愛護作業設施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裝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并迅速排除。對于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才能上崗。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才能獨立操作,并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再教育。制度還要求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應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施設備工具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在進行危險程度較高的港口作業時,必須加設防護設施設備。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港口作業現場進行有關作業時,應加強管理和簽訂安全協議。制度還規定了嚴格的港口安全會議制度和自檢制度,每月初進行一次安全例會,通報上月安全生產情況,明確本月工作重點,制定檢查計劃,分析上月存在的問題,制定對策,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港口生產和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港口經營企業、港口作業部門、港口從業人員以及外來作業人員。該制度特別適用于需要進行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如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特種設備駕駛、易燃易爆等工種的操作人員。通過該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提升港口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