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責任追究機制。該制度明確了按照單位道路交通管理責任人的排列順序,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和連帶追究的原則,對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及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在發生特大交通事故、嚴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災害事件或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交通事件時,將依照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公路安全隱患點段排查、治理、驗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由紀檢監察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平時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追查追究。同時,該制度還列舉了國家工作人員在安全檢查監督、明察暗訪及事故責任追究中,如有嚴重違章駕駛車輛、不糾正重大安全隱患、為事故責任者提供虛假證明、在交通應急事故中失職、拒不履行交通管理和應急職責、妨礙應急處理人員執行職務、散布謠言等行為,將受到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甚至降級、撤銷、辭退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公路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所有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該制度旨在通過明確責任追究機制,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