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黑名單制度》講解了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和對低于標準船舶的監控而設立的制度。該制度規定了適用于黃石海事局管轄水域范圍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50總噸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和中國籍海船。被列入“船舶黑名單”的情形包括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禁止離港、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因違法被處以10000元及以上罰款的船舶。制度還明確了“船舶黑名單”的公布方式、跟蹤檢查要求、簽證辦理流程以及對列入黑名單船舶的特別管理措施。此外,對有三分之一以上船舶被列入黑名單的船公司,其所屬其他船舶也將成為重點檢查對象。制度詳細列出了船舶脫離“黑名單”的具體條件,包括半年內未被禁止離港、一年內未發生重大事故或被罰款等。最后,該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黑名單制度》適用于在黃石海事局管轄水域范圍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50總噸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和中國籍海船。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與這些船舶相關的船公司、船員、海事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旨在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減少水上交通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