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明確了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各直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規定指出,公司各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對于駕駛員管理,規定強調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交通法規,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各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學習,確保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駕駛員有權拒絕在特定情況下駕駛車輛,如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規定等。對于車輛管理,規定要求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安交通管理規定。各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質量檢查,不符合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年檢,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和保養。未經批準,各種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等易燃易爆區域。執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具備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三交一封”,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穿越道路的管溝應設牢固、堅實的蓋板。
《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場,特別適用于涉及廠內車輛使用和管理的各個部門。該規定旨在規范廠內車輛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廠內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適用于所有在廠區內駕駛或使用車輛的人員,包括專職駕駛員、非專職駕駛員以及車輛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