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講解了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旨在通過量化考核加強對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行為的考核標準,按照違反規定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10分、5分、3分、1分的扣分。具體來說,施工單位在未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單列安全生產費用或挪作他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等嚴重違規行為時,每次檢查扣10分。對于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施工進展情況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等較重違規行為,每次檢查扣5分。對于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一般違規行為,每次檢查扣3分。而對于未按規定向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施工現場混亂、安全培訓教育名單與勞務用工檔案花名冊不符等輕微違規行為,每次檢查扣1分。監理單位在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未設立安全監理工程師、未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發出停工指令等嚴重違規行為時,每次檢查扣10分。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適用于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特別是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該辦法通過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行為進行量化考核,確保各參與方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工程項目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人員安全和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