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講解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強調了電動自行車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部件的生產、銷售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條例還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銷售者需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禁止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等行為。電動自行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申請登記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相關管理活動。條例不僅適用于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還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該條例旨在通過明確各方職責,加強電動自行車的全鏈條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