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約談制度》講解了為加強工廠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監督管理,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制定的約談制度。該制度明確了約談問責范圍,包括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惡性事故、不按時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控制不力導致事故上升、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情況。約談的目的在于詳細了解事故情況,研究事故發生原因并初步分析責任,督促事故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出監管要求,并按規定對事故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參加約談的人員包括廠分管領導、總工程師、業務主管部門、紀委、勞人科、安監科領導組成的約談小組。約談主要內容涉及事故過程、應急救援和整改措施、初步調查分析與處理意見、研究事故原因、確定整改方案、提出監管要求和處罰建議,同時記錄人員需做好書面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事故部門需在約談后十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事故責任約談制度》適用于各類工廠企業,特別是那些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行業,如化工、礦山、建筑施工等。該制度旨在通過嚴格的約談機制,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生產操作流程,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正常運營。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用以指導和監督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