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講解了為及時準確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強化對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該制度詳細規定了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公示和跟蹤整改的要求。各單位需建立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并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時,如實申報重大危險源及提交相關預案。工程在施工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檔案和臺賬。專項施工方案需經公司總工審批、監理單位審核并簽字確認。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還需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論證。各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記,并在醒目位置掛設公示牌,注明危險源、施工部位、防護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需進行技術交底,確保作業人員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項目部應對從事重大危險部位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登記造冊,采取有效措施管理不安全行為。項目部還需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登記匯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控制措施,并公示相關內容。每日施工前,項目部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提高其防范能力。項目部應保證用于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的費用,及時劃撥,并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項目部需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周組織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和控制管理體系,確保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該制度特別適用于那些涉及高風險施工項目的建筑企業,如高層建筑、深基坑、大型橋梁和隧道等工程的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