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措施監督備案制度》講解了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需將安全施工措施報建委審查,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建委備案。報送施工安全措施需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地下設施情況、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費用計劃情況、臨時用電系統情況、施工單位安全方案等資料。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設單位需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擬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審查。中標施工企業應按規完成施工前期準備,市和區(縣)建委負責審查報送的備案資料并進行實地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審查通過并書面通知理由。建設單位不履行安全責任或審查未通過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拆除工程未進行備案的,不得施工。
《施工安全措施監督備案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具體包括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的安全措施報審,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的安全措施準備,以及各級建委和安全監督機構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該制度旨在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