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講解了各級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在應對特大安全事故時的應急處理預案制定責任。該制度強調了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的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同時指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需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于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此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用人單位均需建立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救援。施工單位項目技術部也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各分包單位則根據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生產經營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用人單位及施工單位等。這些單位和機構需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迅速響應,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該制度還適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業和領域,為相關單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