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講解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的具體制度和要求,旨在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該制度詳細規定了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的帶班形式、時間要求、職責分工以及工作流程。企業負責人包括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每月帶班檢查時間不少于6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少于施工時間的80%,并需與施工人員共同上下班。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需定期檢查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帶班記錄需存檔備查,且在交接班時需明確交代安全工作中的遺留問題。若發生事故,帶班領導需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及其下屬分公司和項目部,特別是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該制度為企業提供了一套詳細的帶班檢查和生產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