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基坑監測施工一般規定》講解了基坑工程應實施監測的具體條件,包括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米的基坑工程、開挖深度小于5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文件指出,在基坑工程實施前,監測單位應編制并經多方認可的監測方案。監測應由施工企業和第三方專業單位共同進行,監測對象和技術要求應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明確。基坑監測應綜合考慮設計方案、巖土工程條件、周邊環境和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監測對象包括支護結構、地下水狀況、基坑底部及周邊土體、周邊建筑、管線及設施、重要道路等,技術要求涵蓋監測項目、測點位置、監測頻率和報警值。監測單位應嚴格執行監測方案,并在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及時調整方案。監測數據應及時處理和反饋,當達到報警值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基坑工程施工期間應保護監測設施,并安排專人進行巡視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和基坑周邊環境。
《建筑工程基坑監測施工一般規定》適用于建筑行業的基坑工程項目,特別是那些開挖深度較大或地質條件復雜的基坑工程。該規定為建設單位、基坑支護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第三方監測單位提供了詳細的監測指導,確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企業,幫助他們在施工過程中更好地執行監測任務,保障基坑及周邊環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