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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講解了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的規定,強調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文中指出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并且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需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該許可證需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同時要設安全監護人。此外,文中還詳細說明了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許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而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適用于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及安全監督人員,特別是涉及動火作業的相關人員。該制度為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操作規范,適用于所有需要動火作業的建筑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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