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講解了為了貫徹落實《建筑法》及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維護職民工的合法權益,轉移參建各勞務施工隊的事故風險,增強參建勞務施工隊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參建各勞務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特制定了該制度。《工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描述了項目部必須為項目員工集體投保,并負責監督各外協施工單位為職、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且將保險單復印歸檔。制度規定,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國家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以確保最低保險金額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保險期限應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自然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項目部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完投保手續,并將投保有關信息告知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就醫,同時按條款要求的時間限制,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向保險公司提出辦理賠付的申請。項目部還需建立臺賬,對投保人員情況、投保金額、期限以及發生事故后的賠償等進行記錄。
《工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項目部及其外協施工單位,特別針對那些需要為職、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單位。該制度不僅為項目部提供了具體的投保指導,還明確了保險金額、期限和理賠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確保施工人員在遭遇意外傷害時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