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講解了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法律依據,包括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該制度明確指出,項目部的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需經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現場。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有權處理的事故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無權處理的事故則需配合上級部門調查處理。
《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項目部及施工現場,特別是那些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該制度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動,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企業的安全管理部門,幫助其規范事故報告與調查流程,提高整體安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