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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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docx
《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講解了針對勘察項目負責人在不同情形下的違法違規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據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人員進行處罰。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不按規定記錄原始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作業資料無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將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將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勘察單位不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參加施工驗槽,將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完成后,勘察單位不進行勘察文件歸檔保存,將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勘察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適用于勘察行業的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旨在規范勘察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該規定特別強調了對勘察項目負責人在不同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律責任,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法律依據,有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規范化水平和職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