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隱患整改與報告制度》講解了安全監理過程中對于安全隱患的整改與報告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方法。該制度明確指出,所有涉及安全行為和實物安全的問題和隱患,相關責任主體都必須進行整改,特別是重大安全隱患需要按照“三定”原則(定方案、定人員、定時間)落實整改。項目總監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監理工作聯系單、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暫時停工施工通知書等方式,責成有關責任主體進行整改。同時,項目監理機構在發出整改指令后,必須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和復查,確保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簽認或同意復工。如果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繼續施工,項目總監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將相關證據材料報送安監機構處理。此外,整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每月都需向安監機構報送施工安全監理報告,報告內容應全面反映當月的安全與文明施工情況。
《安全監理隱患整改與報告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項目監理機構、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以及安監機構等相關方。該制度為各方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與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