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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講解了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分配與實施措施。該制度強調了成立以駐地高級監理工程師為組長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理管理工作。駐地高監作為負責人,對其監理的項目承擔安全生產監控直接領導責任,而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則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控責任。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的有效監控,駐監辦還成立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控領導小組,明確了責任分工。此外,該制度要求駐監辦嚴格按照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程序進行控制,并要求相關監理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生產監控管理水平,積極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監控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交通工程、水利水電等行業的監理單位,特別是那些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工程項目。該制度為監理機構提供了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框架,幫助其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和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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