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處理制度》講解了在建設工程中如何通過監理機構的職責來防范和處理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文中強調了監理機構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將落實監理安全責任放在首位,通過巡檢、專項安全檢查和旁站監督等手段,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具體措施包括:發現一般安全隱患時,監理工程師應簽發通知單要求整改;遇到嚴重隱患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如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不執行指令,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此外,文中還詳細規定了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處理方案的內容,包括隱患的時間、部位、性質、現狀、原因分析、處理方案、責任人及完成時間等,并要求監理機構對整改過程進行監督,最終由施工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
《安全隱患處理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行業的監理機構和施工單位,旨在指導雙方如何有效地識別、處理和預防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該制度不僅適用于新建工程,也適用于改建、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尤其適合那些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施工項目。通過嚴格執行該制度,可以顯著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