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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制度》講解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險性和廢品銷毀的必要性,指出受損變質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收集并銷毀。該制度規定,銷毀工作需經上級公安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在公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每次銷毀的炸藥量不得超過10公斤,銷毀地點應遠離房屋和交通要道至少400米,且應選擇白天或天氣良好的條件下進行。銷毀過程中,必須設置安全警戒線和警戒點,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點火或起爆前應發出信號確保人員安全。銷毀完成后,清理現場時應確保徹底冷卻,并仔細檢查,對于未完全銷毀的爆炸物品應立即組織二次作業。
《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制度》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單位,尤其是那些涉及雷管、炸藥等易損變質的高危物品的企業。該制度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詳細的銷毀操作指南,確保銷毀過程的安全性和合規性,減少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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