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區瓦斯的排除技術措施》講解了在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閉的停工區時,必須事先排除停工區內積聚的瓦斯,確保瓦斯濃度在1.0%以下方可繼續作業。文中指出,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通過控制風量等方法確保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排放瓦斯期間,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并停止作業。當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恢復供電。對于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由水平負責人負責排放,超過3%時需由水平負責人提出書面措施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應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生產系統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開啟局部通風機后,佩戴自救器的兩名工作人員逐步撤開封閉區,由外向里逐步加接導風筒,確保瓦斯濃度在1.0%以下時方可進入停工區。
《停工區瓦斯的排除技術措施》適用于煤礦開采行業,特別是涉及停工區瓦斯排放的采掘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礦技術負責人以及礦山救護隊成員。該文檔為這些人員提供了詳細的瓦斯排放操作規程和技術措施,確保在排放過程中保障人員安全和生產順利進行。